為美化城市或用于紀念意義而雕刻塑造、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象形的觀賞物和紀念物。雕塑是造型藝術的一種。又稱雕刻,是雕、刻、塑三種創制方法的總稱。指用各種可塑材料或可雕、可刻的硬質材料,創造出具有一定空間的可視、可觸的藝術形象,借以反映社會生活、表達藝術家的審美感受、審美情感、審美理想的藝術。
雕、刻通過減少可雕性物質材料,塑則通過堆增可塑物質性材料來達到藝術創造的目的石雕牌坊制作廠家由于雕塑的管理、維護在操作上牽涉到多個部門,因此需要進一步清晰“定責”首先要落實行政許可批后監管,所有占據城市道路、廣場、空地、公共場所的雕塑及其衍生品,必須獲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同時,許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實地監督檢查記者建議,應當對城市雕塑來一次“體檢”,對確有必要予以保留的,及時修復破損,落實養護責任人;確屬報廢、遺棄的,組織拆除,恢復環境原狀同時共享行政資源,將街頭雕塑納入城市網格化監管范圍,追究查處養護不力者的責任,同時對不屬于城市雕塑范疇的占用道路、公共場所、空地的各類擺放構筑物品,科學定性量罰,細化行政法監管的適用依據,避免行政執法爭議。。